外貿企業收購出口的貨物,在購進時,仍按財政部(93)財會字第83號《關于印發企業執行新稅收條例有關處理規定的通知》的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,即應按照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借記“應交稅金──應交增值稅(進項稅額)”科目,按照專用發票上記載的應計入采購成本的金額,借記“物資采購”等科目;按照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,貸記“應付賬款”、“應付票據”“銀行存款”等科目。貨物出口銷售后,結轉商品銷售成本時,借記“主營業務成本”科目,貸記“庫存商品”科目;按照購進時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記載的增值稅額與按照《通知》(注,指《國務院關于調低出口退稅率加強出口退稅管理的通知》,下同)規定的退稅率計算的增值稅額的差額,借記“主營業務成本”科目,貸記“應交稅金──應交增值稅(進項稅額轉出)”科目。
外貿企業按照規定的退稅率計算出應收的出口退稅時,借記“應收出口退稅”科目,貸記“應交稅金──應交增值稅(出口退稅)”科目;收到出口退稅時,借記“銀行存款”科目,貸記“應收出口退稅”科目。
自營出口應稅消費品的外貿企業,應在應稅消費品報關出口后申請出口退稅時,借記“應收出口退稅”科目,貸記“主營業務成本”科目。實際收到應稅消費品退回的稅金,借記“銀行存款”科目,貸記“應收出口退稅”科目。發生退關或退貨而補交已退的消費稅,作相反的會計分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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